作者:佚名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的国家。为确保居民饮用水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对水源地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
饮用水源保护区分类:一级、二级、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水质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当前我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体可分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以取水点起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法规要求一级保护区内:
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排污口必须拆除;
3.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4.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5.禁止设置油库;
6.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物;
7.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游泳活动和其他活动。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2500米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有以下要求:
1、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2、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3、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水源保护区内能否建设农村污水处理项目?
下面专业农村污水处理方案服务商,就来分享一下生态环境部曾经给出过解释。
1、 原住居民的非经营性新农村建设、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保留,但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进行收集处理。为上述情形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保留,但处理后的污水原则上引到保护区外排放,不具备外引条件的,可通过农田灌溉、植树、造林等方式回用,或排入湿地进行二次处理。
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居住分散的原住居民和生活污水形不成地表径流的地区,可因地制宜采用三级化粪池、小型氧化塘、小型湿地、土地处理系统等技术和工艺处理处置产生的生活污水,确保不影响水源地水质。
由此可见,水源地保护区虽然能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但是污水排放标准较高。各地需要因地制宜提出更高的管控要求,切实保障饮用水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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