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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询药用辅料信息

作者:佚名

小水针剂药用辅料:主要分为溶剂(注射用水和非水溶剂)、增溶剂、助溶剂、pH值调节剂、抗氧剂、乳化剂、吸附剂、络合剂、抑菌防腐剂、局部止痛剂等。小水针的药用辅料和大容量注射剂的药用辅料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小水针中可以应用较多的非水溶剂,抑菌防腐剂和局部止痛剂等,不需用等渗调节剂

非水溶剂

非水溶剂的种类可分为:

(1)醇类 如乙醇、丙二醇、甘油、1,3-丁二醇、聚乙二醇200、聚乙二醇300、聚乙二醇400、聚乙二醇1600、苯甲醇等。这类溶剂大都能与水混合。

(2)二氧戊环类 如甲醛缩甘油、4-羟甲基-1,3-二氧戊环、5-羟基-1,3-二氧戊环、2,2-二甲基-1,3-二氧戊环-4-甲醇等,能与水、乙醇、酯类等混合。

(3)醚类 如四氢糠醇聚乙二醇醚、二乙二醇二甲基醚,能与水混合,并溶于乙醇、甘油。

(4)酰胺类 如二甲基甲酰胺、二甲基乙酰胺、正-(β-羟乙基)乳酰胺、N,N-二乙基乳酰胺、N,N-二乙基-2-吡啶酰胺等,能与水混合,易溶于乙醇中。

(5)亚砜类 能与水、乙醇混合。

(6)酯类 如三醋酸甘油酯、醋酸乙酯、碳酸乙酯、乳酸乙酯、油酸乙酯、乙酰丙酸丁酯、苯甲酸苄酯、肉豆蔻酸异丙酯、植物油类(常用的植物油有棉子油、花生油、麻油、玉米油、豆油等,蓖麻油和橄榄油也有应用。)等,能溶于脂肪油。

非水溶剂的应用:

上述非水溶剂中以醇类及酯类实际应用较多

局部止痛剂:常用的有苯甲醇、三氯叔丁醇和盐酸普鲁卡因等。目前在化药注射液中一般较少应用局部止痛剂。

3)、注射用粉针(包括无菌分装和冻干)药用辅料:主要分为溶剂(注射用水)、填充剂、助溶剂、pH值调节剂、抗氧剂、吸附剂等。注射用粉针药用辅料中的助溶剂、pH值调节剂、抗氧剂、吸附剂等的种类和应用与小水针类似;需用填充剂,不用非水溶剂,一般不加抑菌防腐剂和局部止痛剂等。

常用的填充剂有蔗糖、乳糖、甘露醇、水解明胶、甘氨酸、右旋糖酐、PVP、磷酸氢二钠、磷酸二氢钠、枸橼酸、氯化钠、维生素C、去氧胆酸钠等。

我们不难发现,与国外的注射剂药用辅料的品种、标准和应用情况进行比较,国内的注射剂药用辅料存在品种少,药用标准少等缺陷,严重制约我国制药工业的发展。国家相关部门早已意识到辅料问题的重要性,国家经贸委1999年下发的《近期行业技术发展重点(医药行业)》通知中,明确指出“配套开发新型药用辅料:重点为注射剂用的非水溶媒、助溶剂、离子表面活性剂及静脉注射用的精制卵磷脂、豆磷脂等;……。”

批准文号的查询方法

怎样查询药品、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真假?

一、药品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

二、目前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有两种类型:

1、“卫食健字”到卫生部网站查询,具体方法如下:打开卫生部官方网站,点击网站右边的“数据查询”栏中的“健康相关产品查询”,在弹开的页面中点击“保健食品批准公告目录”,然后根据产品的批准年限选择查询即可。

2、“国食健字”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具体方法如下:打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官方网站,点击网站右边的“基础数据查询”栏中的“保健食品”,在弹开的页面中点击“保健食品”,然后输入产品的相关信息即可查询(最好输入产品的名称)。

《关于统一换发并规范药品批准文号格式的通知》(国药监注[2002]33号) 2002年01月28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

药品批准文号是药品生产合法性的标志。《药品管理法》规定,生产药品“须经国务院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已上市药品的批

准文号的格式不尽相同,这种情况,不利于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为加强药品批准文号管

理,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

〔2001〕582号)要求,现又规范了新的药品批准文号格式,并将在近期对全国药品生产企

业已合法生产的药品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批准文号格式:国药准字+1位字母+8位数字,试生产药品批准文号格式:国

药试字+1位字母+8位数字。

化学药品使用字母“H”,中药使用字母“Z”,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整顿的保健药

品使用字母“B”,生物制品使用字母“S”,体外化学诊断试剂使用字母“T”,药用辅料使

用字母“F”,进口分包装药品使用字母“J”。数字第1、2位为原批准文号的来源代码,其

中“10”代表原卫生部批准的药品,“19”、“20”代表2002年1月1日以前国家药品监督

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其它使用各省行政区划代码(见附件一)前两位的,为原各省级卫生

行政部门批准的药品。第3、4位为换发批准文号之年公元年号的后两位数字,但来源于卫

生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文号仍使用原文号年号的后两位数字。数字第5至8位

为顺序号。

有关批准文号的换发说明见附件二。

二、每种药品的每一规格发给一个批准文号。除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委

托生产和异地加工外,同一药品不同生产企业发给不同的药品批准文号。

三、自2002年1月1日以后批准生产的新药、仿制药品和通过地方标准整顿或再评价

升为国家标准的药品,一律采用新的药品批准文号格式。

四、自2002年1月1日以后批准发给的化学药品《进口药品注册证》,其注册证号格

式亦作部分改变,其中字母“X”改为“H”,其它部分不变。原已发给的旧格式注册证号在

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时用新格式取代。

五、药品批准文号及化学药品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换发后,印有原格式批准文号及注

册证号的包装标签在2003年6月30日后禁止流通使用。

附件:1.药品批准文号采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2.统一换发并规范药品批准文号格式说明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药品批准文号采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代码 省(自治区、直辖市) 代码 省(自治区、直辖市) 110000 北京市 420000 湖北省 120000 天津市 430000 湖南省 130000 河北省 440000 广东省 140000 山西省 450000 广西壮族自治区 150000 内蒙古自治区 460000 海南省 210000 辽宁省 500000 重庆市 220000 吉林省 510000 四川省 230000 黑龙江省 520000 贵州省 310000 上海市 530000 云南省 320000 江苏省 540000 西藏自治区 330000 浙江省 610000 陕西省 340000 安徽省 620000 甘肃省 350000 福建省 630000 青海省 360000 江西省 640000 宁夏回族自治区 370000 山东省 6500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10000 河南省 附件二:

统一换发并规范药品批准文号格式说明

一、凡原卫生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统一换发为国药准(试)字相应类别,数字前两位为“10”,3、4位为原批准文号年份的后两位数字,后4位顺序号重新编排。如:“卫药准字(1997)X-01(1)号”换发为“国药准字H10970001”。

二、2001年12月31日以前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凡不同于新的批准文号格式的,也按新格式进行统一换发。原年份为“1998”、“1999”的,换发后第1、2位为“19”;原年份为“2000”、“2001”的,换发后第1、2位为“20”。第3、4位仍为原批准文号年份后两位。详见下表: 原文号 新文号 顺序号 国药准(试)字X00000000系列 国药准(试)字H00000000 不变 国药准(试)字(1998)X -0000号系列 国药准(试)字H19980000 重新编排 国药准(试)字(1999)X –0000号系列 国药准(试)字H19991000 自1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XF00000000系列 国药准字H00000000 自3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1998)XF -0000号系列 国药准字H19980000 自3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1999)XF -0000号系列 国药准字H19990000 自4000起编排 国药准(试)字(1998)Z -0000号系列 国药准(试)字Z19980000 不变 国药准(试)字(1999)Z -0000号系列 国药准(试)字Z19991000 自1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ZF00000000系列 国药准字Z00000000 自3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1998)ZF -0000号系列 国药准字Z19980000 自3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1999)ZF -0000号系列 国药准字Z19990000 自4000起编排 国药准(试)字(1998)厂家S –0000号系列 国药准(试)字S19980000 重新编排 国药准(试)字(1999)厂家S –0000号系列 国药准(试)字S19991000 自1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SF00000000系列 国药准字S00000000 自3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1998)SF -0000号系列 国药准字S19980000 自3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1999)SF -0000号系列 国药准字S19990000 自4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年号)D -0000号系列 国药准字T00000000 重新编排 国药准字(年号)J (S)-0000号系列 国药准字J00000000 重新编排 药用新辅料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F00000000 重新编排 三、原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换发时,应根据其原批准文号中的省份简称,在新格式药品批准文号中使用相应省份代码,新批准文号数字第3、4位为换发年份的后两位,顺序号重新编排。

例如,原化学药品“京卫药准字(1996)第000001号”换发为“国药准字H11020001”,字母和数字含义依次是:“H”为化学药品,“11”为北京市的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02”为换发之年2002年的后两位数字,“0001”为新的顺序号。

通过地方标准整顿或再评价升为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现为地方药品批准文号,或已经换发为国药准字XF00000000等类型,但不同于新批准文号格式的,也应按上述要求,加入省份代码,进行统一换发。中药药品批准文号换发后,不再使用“ZZ××××-”前缀。  2002年01月28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

药品批准文号是药品生产合法性的标志。《药品管理法》规定,生产药品“须经国务院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已上市药品的批

准文号的格式不尽相同,这种情况,不利于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为加强药品批准文号管

理,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

〔2001〕582号)要求,现又规范了新的药品批准文号格式,并将在近期对全国药品生产企

业已合法生产的药品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批准文号格式:国药准字+1位字母+8位数字,试生产药品批准文号格式:国

药试字+1位字母+8位数字。

化学药品使用字母“H”,中药使用字母“Z”,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整顿的保健药

品使用字母“B”,生物制品使用字母“S”,体外化学诊断试剂使用字母“T”,药用辅料使

用字母“F”,进口分包装药品使用字母“J”。数字第1、2位为原批准文号的来源代码,其

中“10”代表原卫生部批准的药品,“19”、“20”代表2002年1月1日以前国家药品监督

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其它使用各省行政区划代码(见附件一)前两位的,为原各省级卫生

行政部门批准的药品。第3、4位为换发批准文号之年公元年号的后两位数字,但来源于卫

生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文号仍使用原文号年号的后两位数字。数字第5至8位

为顺序号。

有关批准文号的换发说明见附件二。

二、每种药品的每一规格发给一个批准文号。除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委

托生产和异地加工外,同一药品不同生产企业发给不同的药品批准文号。

三、自2002年1月1日以后批准生产的新药、仿制药品和通过地方标准整顿或再评价

升为国家标准的药品,一律采用新的药品批准文号格式。

四、自2002年1月1日以后批准发给的化学药品《进口药品注册证》,其注册证号格

式亦作部分改变,其中字母“X”改为“H”,其它部分不变。原已发给的旧格式注册证号在

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时用新格式取代。

五、药品批准文号及化学药品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换发后,印有原格式批准文号及注

册证号的包装标签在2003年6月30日后禁止流通使用。

附件:1.药品批准文号采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2.统一换发并规范药品批准文号格式说明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药品批准文号采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代码 省(自治区、直辖市) 代码 省(自治区、直辖市) 110000 北京市 420000 湖北省 120000 天津市 430000 湖南省 130000 河北省 440000 广东省 140000 山西省 450000 广西壮族自治区 150000 内蒙古自治区 460000 海南省 210000 辽宁省 500000 重庆市 220000 吉林省 510000 四川省 230000 黑龙江省 520000 贵州省 310000 上海市 530000 云南省 320000 江苏省 540000 西藏自治区 330000 浙江省 610000 陕西省 340000 安徽省 620000 甘肃省 350000 福建省 630000 青海省 360000 江西省 640000 宁夏回族自治区 370000 山东省 6500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10000 河南省 附件二:

统一换发并规范药品批准文号格式说明

一、凡原卫生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统一换发为国药准(试)字相应类别,数字前两位为“10”,3、4位为原批准文号年份的后两位数字,后4位顺序号重新编排。如:“卫药准字(1997)X-01(1)号”换发为“国药准字H10970001”。

二、2001年12月31日以前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凡不同于新的批准文号格式的,也按新格式进行统一换发。原年份为“1998”、“1999”的,换发后第1、2位为“19”;原年份为“2000”、“2001”的,换发后第1、2位为“20”。第3、4位仍为原批准文号年份后两位。详见下表: 原文号 新文号 顺序号 国药准(试)字X00000000系列 国药准(试)字H00000000 不变 国药准(试)字(1998)X -0000号系列 国药准(试)字H19980000 重新编排 国药准(试)字(1999)X –0000号系列 国药准(试)字H19991000 自1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XF00000000系列 国药准字H00000000 自3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1998)XF -0000号系列 国药准字H19980000 自3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1999)XF -0000号系列 国药准字H19990000 自4000起编排 国药准(试)字(1998)Z -0000号系列 国药准(试)字Z19980000 不变 国药准(试)字(1999)Z -0000号系列 国药准(试)字Z19991000 自1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ZF00000000系列 国药准字Z00000000 自3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1998)ZF -0000号系列 国药准字Z19980000 自3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1999)ZF -0000号系列 国药准字Z19990000 自4000起编排 国药准(试)字(1998)厂家S –0000号系列 国药准(试)字S19980000 重新编排 国药准(试)字(1999)厂家S –0000号系列 国药准(试)字S19991000 自1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SF00000000系列 国药准字S00000000 自3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1998)SF -0000号系列 国药准字S19980000 自3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1999)SF -0000号系列 国药准字S19990000 自4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年号)D -0000号系列 国药准字T00000000 重新编排 国药准字(年号)J (S)-0000号系列 国药准字J00000000 重新编排 药用新辅料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F00000000 重新编排 三、原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换发时,应根据其原批准文号中的省份简称,在新格式药品批准文号中使用相应省份代码,新批准文号数字第3、4位为换发年份的后两位,顺序号重新编排。

例如,原化学药品“京卫药准字(1996)第000001号”换发为“国药准字H11020001”,字母和数字含义依次是:“H”为化学药品,“11”为北京市的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02”为换发之年2002年的后两位数字,“0001”为新的顺序号。

通过地方标准整顿或再评价升为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现为地方药品批准文号,或已经换发为国药准字XF00000000等类型,但不同于新批准文号格式的,也应按上述要求,加入省份代码,进行统一换发。中药药品批准文号换发后,不再使用“ZZ××××-”前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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